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
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 “中医科盟”)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增强中医科盟的凝聚力,根据北京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础。中医科盟将坚持“会员优先、会员优惠”的原则,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各分会、委员会等受中医科盟委托,可协助开展会员发展工作。
第三条 中医科盟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由分会会员部具体执行。
第二章 会员类别与入会资格
第四条 中医科盟会员分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两类。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资格
(一)拥护中医科盟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中医科盟并积极参加中医科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中医科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第六条 会员单位入会资格与中医科盟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与中医科盟专业有关、自愿参加中医科盟活动,支持中医科盟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教育、科研、药品生产以及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对中医科盟提供的服务享有优先和优惠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中医科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医科盟的活动;
(三)加入中医科盟分支机构并担任理事必需为中医科盟会员;
(四)会员单位获得中医科盟服务的优先权:并优先获得中医科盟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对中医科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医科盟章程,执行中医科盟决议;
(二)维护中医科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医科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中医科盟组织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文化传播、科学普及、咨询评价等相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为发展中医科盟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七)向中医科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一)由个人通过“中医科盟”服务平台申请或经分会(专委会)推荐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会员费;
(二)中医科盟进行资格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员资格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
(一)由单位通过“中医科盟”官网会员服务平台申请或经分会(专委会)推荐提出入会申请;
(二)中医科盟进行审核;
(三)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书,缴纳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资格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资格延续及个人资料更新会员及会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员费,会员资格相应延续,缴纳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会员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中医科盟”官网会员服务平台更新。
第五章 会员费标准及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会员费按每届 4 年收取。
第十四条 会员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
每人每年 50 元,按每届 4 年一次性缴清共 200 元。
(二)会员单位费
1.副会长单位:10000 元/年,按每届 4 年一次性缴清共 4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8000 元/年,按每届 4 年一次性缴清共 32000元;
3.理事单位:5000 元/年,按每届 4 年一次性缴清共 20000 元;
4.会员单位:2000 元/年,按每届 4 年一次性缴清共 8000 元。
第十五条 会员费用途会员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中医科盟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六条 会员费由中医科盟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严格按照《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会员管理配有专职人员,会员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单位因故要求退会,须向中医科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经中医科盟分会(专委会)会员部审核备案后完成退会,会员资格及获得服务相应停止,已交会费不退。已退会会员如重新入会时,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单位如果不按时缴纳会员费或不参加中医科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章 会员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会员奖励
会员或会员单位在参与中医科盟活动及推进中医药学科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可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处分
(一)会员或会员单位有以下情形时,中医科盟可对其予以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社会影响恶劣者;
2.违反中医科盟章程、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会员义务,对中医科盟的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二)会员发生以上行为,由中医科盟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分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相关决定。处分分为警告和开除会籍两种(开除会籍需经理事会决定)。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中医科盟组织再次调查,调查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最终处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