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
学术与科技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精神,为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学术与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医药学术与科技是指全国中医药相关领域落实《“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十四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中有关任务,在中医药传承保护与理论研究、临床疗效评价、技术规范与标准制定、新药研制和产品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各项实践及创新成果。
第三条、中医药学术与科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医科盟制定《分支机构学术活动全流程管理工作手册》规范活动举办。
第四条、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中医科盟)设学术与科技转化专项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学术会议与培训
第五条、中医科盟定期举办年度学术大会及相关专题研讨培训会,各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 1 次学术会议和 1 次培训活动,经中医科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列入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予以公布。计划外需增加举办学术会议或培训的,采取一会一报的方式,经中医科盟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学术交流会内容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以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为重点,注重新理论、新技术、新药研发的交流,联合多学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训活动以设置中医药经典理论、临床经验、特色技术、发明创造等课程,学习推广所属领域的新知识、新成果,培养传承创新型中医药人才队伍。
第七条、凡经中医科盟批准的学术会议或培训,主办单位为中医科盟,承办单位为分支机构及其相关机构,会议或培训举办期间不得擅自更改主办或承办单位。未经中医科盟审批的会议或培训不得私自冠以中医科盟的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不得私自套用中医科盟会徽、印章制作通知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承办方负责人负责会议或培训的组织和实施,于会议或培训举办前与中医科盟签订协议,对会议或培训全程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会议或培训举办前 3 个月报送会议方案及拟定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主要交流内容、活动规模和形式、经费预算等,经中医科盟办公会审批后下发正式通知方可举办。
第十条、学术会议或培训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规定,廉洁举办。
一、地点不得选择国家禁止召开会议的旅游景点或超标酒店;
二、不得有通过学术活动形式违规销售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学术会议或培训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医科盟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所需经费由会议或培训承办单位筹措,会务费或培训费收取参照财政部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二、每项活动需向中医科盟财务部缴纳规定的指导管理费;
三、不能将签约的学术会议或培训转包给经营性单位运营;
四、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会、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不得在会议或培训活动中组织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违规颁奖发布等活动。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向中医科盟学术与科技转化专项办公室报送会议纪要、会议手册、论文集、重要照片、宣传报道等会议资料。
第三章 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为提升中医科盟学术影响力和业务扩展,设立中医科盟科研项目,以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范围包括:
(一)中医经典及名医学术经验传承研究
(二)中医药科技创新
(三)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四)大健康产业研发
第十四条、设立中医科盟科研专家委员会,保障科研项目实施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五条、每年 3 月下发年度《关于申报中关村炎黄科技创新联盟科研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中医科盟科研项目申报以各分支机构为主,相关机构亦可申报,鼓励与相关领域联合申报相关科技项目、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医药科技创新基地、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设立项目。
第十七条、申报内容
挖掘整理中医药文献、医史、理论、方剂、技术、药材等;研究解决临床难点问题,关键问题,瓶颈问题,临床疗效问题;制定优势病种诊疗指南;制定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中药、民族药物创新研发;养生保健方法等。
第十八条、经资格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提交中医科盟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九条、立项项目以中医科盟下发的立项通知文件为准,各项目依据《中医科盟科研项目全流程管理工作手册》要求执行。
第四章 科技成果登记与转化
第二十条、为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及关于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精神,进行中医科盟科技成果登记与转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各级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中医科盟成立审核登记工作组负责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医科盟设立“中医药科技创新与转化研究”专项,围绕经方挖掘传承、重大疾病治疗、中药研发、标准化制定、平台基地建设、少数民族适宜技术筛选推广等领域立项培育、著书立说、品种考察、宣传展示等工作,推动一批新理论新疗效的成果,形成中医科盟科技成果转化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