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
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炎黄中医药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中医科盟”)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务新媒体建设规定以及民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医科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中医科盟名义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注册并开通运营的账号,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医科盟网络微信是学会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医科盟的功能定位,从有利于内涵发展出发,服务广大会员和社会大众,传递正能量。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中医科盟网络微信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中医科盟、各分支机构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的制度建设、学术交流、教育培训、标准制定发布、成果推广、科学普及、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工作动态。
第五条、中医科盟秘书处是其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部门,对其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医科盟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设专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及时提供相关活动及工作通知等信息。所提供的拟发布信息,采取“先审后发”制度,由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中医科盟秘书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后在平台发布。
第七条、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运营均为公益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与经营性单位开展各类未经审批的合作,不得刊登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内容,不得随意转发娱乐性信息。未经中医科盟秘书处批准,严禁开通涉及财务管理和支付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第三章 内容发布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通过中医科盟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涉密内容、中医科盟内部办公信息等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信息披露不当、信息失实或泄密事件发生。严禁发布内容不实或不积极健康的信息。
第九条 微信平台管理人员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上述违规相关内容。所有发布消息应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在符合发布流程的基础上 2 日内及时发布。
第十条、微信平台管理人员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有损中医科盟声誉的信息,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微信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